中国太平洋经济合作全国委员会章程
时间:2020/4/20 12:20:04 来源:中国太平洋经济合作全国委员会官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太平洋经济合作全国委员会”,简称“太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National Committee for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 缩写为“CNCPEC”。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根据太平洋区域的国际组织--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PECC)的要求于1986年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由来自政府部门、学术机构和工商界等各方人士以个人身份参加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以谋求和促进太平洋区域的经济发展和合作为宗旨。
本委员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
第四条 本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委员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 从事环太平洋区域的经济发展和研究;
(二) 组织协调国内各单位、各部门参与PECC的活动;
(三) 开展与PECC及其成员的多边和双边交流;
(四) 主办有关的国际会议;
(五) 开展经济领域各专题的研究、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委员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并经批准加入本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并遵守本委员会的章程及各项规定;
(二) 本人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
(三) 在本委员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并发挥作用。
(五) 年龄在70周岁以下。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全国委员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委员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时、定期参加本委员会活动;
(五) 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年满70周岁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全国委员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委员会会员大会,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1次。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 决定副秘书长及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 领导委员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委员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 政府(外交部)拨款;
(二) 捐赠;
(三) 企业赞助;
(四) 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委员会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委员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委员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第十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